發布日期:2026-03-3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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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諸政復〔2025〕88號
申請人:李某森。
被申請人: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限期履職,向本機關寄送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月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封投訴舉報案外人違法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并要求被申請人積極組織調解、立案查處、獎勵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書,郵政編號為×,查詢郵政APP發現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收悉該掛號信,時至2025年2月19日依然未告知申請人對此投訴舉報書中的投訴內容是否受理,申請人不服,遂復議。申請人的意見如下: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消費糾紛、投訴事項的法定職權。申請人具有向被申請人申請履行該法定職責的法定請求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消費者的投訴權利,申請人因為購買到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涉嫌不合法產品或者其消費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務內容,導致其自身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消費購買的產品無法使用或者服務不合規導致了其退款索賠事宜的消費糾紛,該事宜系可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可能會得到救濟,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申請人不可能得到救濟,即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會侵害申請人的根本合法權益。二、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處理投訴事項程序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中明顯包含投訴和舉報的材料,應當針對投訴和舉報進行分類處理,分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處理,此案系針對投訴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起復議。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投訴舉報信,應該針對該投訴舉報信中投訴和舉報按照法定程序分別進行處理,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在2025年2月5日前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即履行告知職責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解,被申請人在2月19日還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構成違法,消極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綜上,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限期履職。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答復,并提交了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郵政編號:×),信件中載明“聯系電話:×;法律文書收件地址:某地”等內容。對于涉及的投訴問題,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與被投訴人浙江某服飾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消費關系,被申請人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之規定,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于2025年1月24日通過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系電話將不予受理的處理結果及理由郵寄告知申請人。另外,申請人提到其寄送的投訴舉報信郵政編號為×,經核實被申請人未收到過該郵政編號的投訴舉報信,只收到過郵政編號為×的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信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復議材料中的投訴舉報信內容也有所不同,其中被投訴人相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是對被申請人收到的郵政編號為×的投訴舉報信中的投訴處理的復議。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已在法定期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予以告知,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信件內容為申請人稱其在某超市購買到被投訴人浙江某服飾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襪子,該產品宣稱7A抗菌,但未標注具體菌種種類,誤導消費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請求組織電話調解、依法立案、召回產品并責令改正,同時信件中載明“聯系電話:×;法律文書收件地址:某地”等內容。被申請人接投訴后,經審查發現申請人與被投訴人之間不存在實際交易行為,認為不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于同日作出《關于對投訴舉報人李某森投訴舉報我局轄區浙江某服飾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調查處理結果的回復告知函》,于次日按照申請人投訴舉報信中的聯系電話和法律文書收件地址將不予受理的結果和理由郵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事項是否受理,遂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郵件軌跡、投訴舉報書及郵件詳情、身份證復印件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回復告知函及郵件詳情、郵件軌跡、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投訴舉報信及信封復印件、其他材料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同日作出《關于對投訴舉報人李某森投訴舉報我局轄區浙江某服飾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調查處理結果的回復告知函》,于次日按照申請人投訴舉報信中的聯系電話和法律文書收件地址將不予受理的結果和理由郵寄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 ?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