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3-3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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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諸政復〔2025〕69號
申請人:梁某海。
被申請人: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諸暨市某針織有限公司事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于2025年2月15日通過網絡途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使用“抖音”接受服務時發現被舉報人的廣告未標明廣告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向被申請人投訴。后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其管轄范圍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綜上,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諸暨市某針織有限公司事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答復,并提交了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收到申請人梁某海的投訴單,投訴內容為,其用抖音發現廣告未標明廣告,要求查處獎勵。訴求內容:停止侵權,核定侵權責任。接申請人投訴后,被申請人對投訴內容予以審查。發現申請人并未在被投訴人諸暨市某針織有限公司處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因此該投訴不符合投訴受理的條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之規定,2025年2月7日被申請人對投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同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將投訴不予受理的決定及不受理的原因向申請人作了反饋告知。至此,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綜上,請求依法維持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所作的處理回復。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單,投訴內容為申請人稱其在抖音平臺內發現被投訴人諸暨市某針織有限公司的廣告未標明“廣告”字樣,請求查處和獎勵。被申請人接投訴后,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未在被投訴人處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于2025年2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于當日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對其投訴事項不予受理的結果和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如你要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營者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請通過12315平臺‘我要舉報’入口舉報”。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抖音”用戶服務協議截圖、全國12315平臺投訴詳情截圖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內容及處理回復內容、投訴處理流轉信息時間軸、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接到申請人的投訴,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未在被投訴人處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于2025年2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于當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不予受理的結果和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如你要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營者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請通過12315平臺‘我要舉報’入口舉報”,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其處理結果并無不當且程序合法。
關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監督管理及查處的法定職責的主張,系對消費舉報處理的不服。然本案中申請人僅進行了消費投訴,申請人知悉通過全國12315平臺“我要投訴”和“我要舉報”兩個不同入口提交的事項及后果的情況下,選擇通過“我要投訴”入口進行投訴,應視為投訴而非舉報事項。申請人未通過全國12315平臺“我要舉報”進行舉報,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曾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處理舉報的法定職責,故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就申請人投訴諸暨市某針織有限公司事項所作的處理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