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12-3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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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諸政復〔2025〕47號
申請人:顧某清。
被申請人:諸暨市店口鎮人民政府。
負責人:蔡天軍,鎮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店法處〔202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向本機關寄送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信訪處理決定書不符合事實證據調查處理,隱瞞事實真相,違反法律法規程序。被申請人經辦人員違法如下:1.經辦人員楊某嚴重不負責任,錯寫為顧某東騙取宅基地指標,某甲村根本沒有顧某東這個人,要求諸暨市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處理告知。2.被申請人對于某鎮某乙村原書記顧某釗與現任某乙村書記兼主任蔣某江合流同污,違規幫助店口鎮某所所長顧某成借用父親死亡之后再審批宅基地,以60多萬元價格賣給同村顧某根建房的舉報內容隱瞞不調查答復,請求諸暨市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告知答復。3.被申請人辦案人員對于某乙村7個指標下發給某乙村,某乙村均按照相關流程辦理,不存在不辦理宅基地審批行為。理由:這7個指標分別為現任村支書兼主任蔣某江一個指標,顧某萍掛靠二個孫子和一個外甥立為家庭戶一個指標,利用顧某范死亡后審批一個宅基地指標給顧某成名下賣給同村顧某根建房等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規審批戶。某乙村委會與被申請人是違法審批,請求諸暨市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告知答復。申請人于2023年以來多次舉報反映某乙村書記兼主任蔣某江受原某乙村書記顧某釗的暗相操作,幫助一戶多宅賣掉的宅基地戶再違規審批宅基地,對真正的無房戶住房困難壓制不審批宅基地,要求對該違法違紀行為立案查處。被申請人經辦人員包庇現任某乙村書記兼主任蔣某江受意原某乙村書記顧某釗暗箱操作,違規審批宅基地指標壓案包庇不查處。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處分條件相關規定給予追責查處》。綜上,請求撤銷涉案處理決定書。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答復,并提交了有關證據材料。 ?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關于申請人復議申請提及的顧某成宅基地審批相關事實。經被申請人核實,顧某成系顧某范與田某鳳之子,顧某成名下無登記宅基地且未審批過建房資格。顧某范戶曾有老房兩處,并于 1993年3月1日辦理出土地登記審批。2008年6月,顧某范因老房年久失修遂向某乙村申請建房指標,某乙村村委會于2008年9月討論分配給顧某范建房指標一個。顧某范拆除了兩處老房并于2011年5月辦理出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證號:諸土字(2011)第×號,批準面積120平方米。后該批準土地因權屬糾紛導致顧某范至死都未在其上建房,顧某范妻子在其死后重新向村里提出可在其他地塊重新辦理建房手續,經村兩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由田某鳳繼續審批建房手續。田某鳳于2022年1月30日辦理出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準占地面積120平方米。綜上,顧某范戶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所建房屋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騙取指標、違規審批宅基地的情況。另外,申請人反映的店法處〔202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中第一段第二行、第三段第一行中顧某成姓名被寫為顧某東的情況,系因此兩處內容是信訪件中申請人主張內容,被申請人僅是根據信訪信息譽抄在《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中,而非是申請人調查后得知的事實。二、基于上述事實,顧某范、田某鳳獲批宅基地的流程手續合法。并未損害申請人及村集體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無提起本案行政復議請求的主體資格。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宅基地審批決定合法有效,并未損害申請人及村集體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店法處〔2024〕×號)系被申請人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相關規定作出的信訪答復文書,其上記載的事實內容系被申請人調查走訪后反饋給申請人的信訪答復,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影響,不構成具體的行政行為。如申請人對該信訪答復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復查、復核。信訪制度是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既然申請人已經選擇通過信訪制度反映情況,就應該選擇《信訪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復查、復核方式尋求救濟。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人無提起本案行政復議請求的主體資格,復議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10日,申請人信訪反映店口鎮某乙村原書記顧某釗故意不辦宅基地審批、顧某東(實為顧某成)騙取宅基地指標等問題,要求調查處理。2024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載明:“對于店口鎮某乙村原書記顧某釗故意不辦宅基地審批的問題,經查詢村委會相關會議紀要,在顧某釗擔任某乙村書記期間,2019年度店口鎮有7個指標下發至某乙村,某乙村均按照相關流程辦理,不存在不辦宅基地審批的行為。對于顧某東騙取宅基地指標的問題,經調查,某乙村顧某范(顧某成父親)于2008年6月向某乙村村委會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建房指標,某乙村村委會于 2008年9月討論分配給顧某范建房指標一個,并于 2011年5月辦理出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證號:諸土字(2011)第 ×號,批準面積120平米。故不存在騙取宅基地指標的情況?!鄙暾埲瞬环?,遂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對被申請人答復材料發表的意見書、圖片、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地籍調查表、建房審批資料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上述法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第一條意見規定,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督促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本案中,申請人通過信訪途徑反映店口鎮某乙村原書記顧某釗故意不辦宅基地審批、顧某成騙取宅基地指標等問題,要求調查處理,該辦件按照信訪工作流程進行交辦,后由被申請人處理并答復。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系信訪處理行為,且涉案《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內容并未涉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故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