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12-3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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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諸政復〔2024〕503號
申請人:何某芬。
被申請人:諸暨市人民政府浣東街道辦事處。
負責人:郭雪鋒,主任。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所作浣街法處〔202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浣街法處〔202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載明:就申請人2024年7月15日反映要求不拆除房屋,通過加高審批手續,并給予書面回復的問題,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決定如下:申請人戶于2018年由楊某炎父親楊某范向街道提出原拆原建,街道審批批準原拆原建面積為94.01平方米,建筑面積188.02平方米,建筑層數為2層,審批檐高5.84米,頂棟高7.44米。申請人戶實際建造人楊某炎在僅取得鄰里協議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高度建造至9.97米。目前,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戶下發處罰決定書,要求申請人戶限期整改。針對申請人提出的不拆除房屋,補辦審批手續的相關訴求,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正積極與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對接,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要求,依法公正處理該項事宜。如對上述意見不服,請于60日內向諸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諸浣東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浣街法處〔202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以上決定書違反了由被申請人組織并形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及其附屬協議。申請人認為該行政行為存在以下不當之處:1.事實認定錯誤。在2021年4月,被申請人在調解楊某炎(申請人丈夫)與楊某等人的刑事案件中,將“保持楊某炎超高房屋現狀”作為調解內容之一,并一再許諾不會對楊某炎超高建筑進行拆除。刑事案件發生于2020年7月,楊某炎作為刑事案件受害方,一直不同意調解。被申請人出于自身政績考慮,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組織多個部門多次上門做楊某炎思想工作,要求楊某炎同意刑事案件調解,并再三承諾對楊某炎的超高建筑保持現狀、不予拆除。楊某炎飽受壓力與干擾,被迫同意調解。調解及調解協議均由被申請人組織、擬定,各方簽字時楊某炎曾提出楊某方簽字不全,當時被申請人認為楊某即可代表其所有親屬。但正是因為調解的這個瑕疵和被申請人的不專業、不負責,讓楊某方在調解后鉆了空子。楊某的母親郭某亞在刑事案件調解后,以楊某炎超高為由起訴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因此敗訴。但是二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也指出,二審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是因為雖然被申請人組織了調解,但并沒有從審批程序上閉環,有調解但沒有具體落實,才造成履職不到位。也考慮到調解這一事實,故要求被申請人妥善處理。且在建設過程中,楊某炎已將補辦手續遞交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也承諾幫助楊某炎辦理手續。后因被申請人“內部人員調動、新官不理舊賬”而擱置,導致了違建的產生。綜上,楊某炎的超高建筑具有歷史遺留屬性,與一般定義的違章建筑不同,不能簡單粗暴的進行拆除處理。2.適用法律錯誤。楊某炎房屋未占用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也未超過鄉村控制高度,影響鄉村規劃,不屬于情節嚴重應當拆除的標準。對申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回復正在積極辦理,但無明確意見。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到被申請人處詢問具體意見,被申請人回復表示同情,但是無法提供不能辦理的理由,也不能明確可以辦理,回復模棱兩可。正是被申請人的不專業、不負責,讓調解協議有了漏洞,導致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敗訴,讓申請人一直奔波受連累。被申請人的不肯作為,將本可以合法的事情變成了不合法。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浣街法處〔202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案涉《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屬信訪工作范疇。2024年7月15日,申請人通過浙江省“民呼我為”信訪平臺,向被申請人提出“不拆其房屋,通過其加高審批手續,并給予書面回復”的信訪訴求。諸暨市信訪局將該信訪事項轉至被申請人要求作出回復。2024年9月20日,被申請人以《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為形式,向申請人作出了信訪回復。該回復系被申請人應申請人的信訪事項,根據浙江省“民呼我為”信訪平臺設定的流程,針對申請人的訴求內容經調查后所作。如申請人對此不服,亦屬信訪工作處理范疇。二、涉案《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被申請人作出的信訪回復雖名為《處理決定書》,但僅在形式上套用了上級信訪部門提供的格式,內文主要陳述了申請人戶的違法建房行為由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相關事實,并對申請人的信訪訴求進行了非實體性回應,未對申請人戶的違法建房行為處以新的處罰,亦未針對申請人的信訪訴求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三、申請人的信訪訴求不應得到支持。申請人戶的違法建房行為客觀存在,并因此造成與鄰居郭某亞戶的激烈矛盾,直至發生人身傷害刑事案件。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曾組織兩戶進行調解,調解內容涉及對對方違法建房行為的諒解。后因兩家矛盾反復,郭某亞起訴被申請人要求履行查處申請人戶違法建房行為的法定職責。該案審理中,申請人戶及被申請人均提出過關于違法建房行為已得到對方諒解等抗辯意見,但法院不予采納。該案經柯橋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戶的超高建房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根據判決指令,被申請人啟動了行政處罰程序,于2024年7月17日對申請人戶作出諸浣東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故本案中申請人提出的信訪訴求本質上是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的不服,但其選擇的救濟程序錯誤,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與法院生效判決相悖,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7月15日通過“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的“信訪事項一件事”欄反映,希望不拆除該戶房屋,通過其加高審批手續,并給予書面回復。2024年9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浣街法處〔202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申請人不服,遂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撤銷。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判決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的范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之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2005)行立他字第4號〕規定:“一、信訪工作機構是各級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授權負責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督促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信訪人對信訪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北景钢?,涉案《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屬于信訪事項,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質影響。故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依法應予駁回。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