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11330681MB19597826/2026-1010529934
- 主題分類: 農業
- 文件編號: 諸農發〔2026〕25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DZJD65-2026-0003
- 發布機構: 市農業農村局
- 成文日期: 2026-04-10
- 有效性: 有效
- 意見征集: 意見征集及反饋>
關于印發《“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管理,進一步規范品牌使用,提升品牌價值,現將《“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諸暨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4月7日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的市場信譽,提高品牌影響力,強化品牌管理,切實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持有人為諸暨市經濟特產站,“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由諸暨市人民政府確定并由諸暨市農業農村局管理。諸暨市經濟特產站(以下簡稱“特產站”)具體負責“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許可、管理維護、宣傳推廣等事項。
第三條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標識由圖形標志、中文標志與品牌口號組成(標準組合規范詳見附件1)。其中Ⅰ類標識僅用于茶葉,且僅允許等比例縮放,不允許更改尺寸比例和進行二次創作;Ⅱ類標識可用于茶葉及其衍生產品,允許直接使用或在原標識上做二次創作及拓展。
第四條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實行動態監管、寬進嚴管。“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經申請通過后免費使用,不收取公用品牌管理費用。
第五條 “諸暨石筧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及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使用“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A類:諸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西施石筧”茶生產加工經營的主體,應同時滿足:
1.依法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
2.獲得相關茶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SC證)或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憑證。對于無SC證和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憑證的主體,應與諸暨市行政區域內有茶葉生產加工資質的企業辦理委托加工手續;
3.生產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產品符合T/ZTXH-002-2023《西施石筧茶》、T/ZJTSS017-2024《紅茶 西施丹芽》等標準要求。
(二)B類:從事“西施石筧”茶流通的主體(包括“西施石筧”茶旗艦店、形象店、茶空間等),應同時滿足:
(1)具有茶類經營流通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許可資質;
(2)開展“西施石筧”茶產品經營、展示、宣傳推介等業務。
(三)C類:從事“西施石筧”茶衍生品(創意產品)研發、推廣、使用,以及開展與“西施石筧”茶相關的文化宣傳、教育培訓等的主體,應同時滿足:
1.依法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
2.開展“西施石筧”茶或衍生品開發、創新、設計、展示、宣傳、推廣、培訓教育等活動。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實行自主申請。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市場主體,均可申請使用。原則上集中申請時間為每年的1月與7月。
第八條 申請主體向特產站提交《“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申請表》(附件2),并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憑證或有效委托加工手續)等相關證明及資料;其中從事“西施石筧”茶衍生產品的主體,根據實際選填申請表內容,并附相關佐證材料。
第九條 特產站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檢查。通過初審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供銷合作總社等相關單位討論審定后予以公告。未納入公告的,視為審定未通過。
第十條 特產站與通過審定的主體簽訂“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許可使用協議(附件3),并頒發“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準用證(附件4)。
第十一條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準用證有效期5年,期滿后自動作廢。到期如需繼續使用的,應按照第七條規定,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特產站提出申請。
第四章 品牌管理
第十二條 “西施石筧”茶推行品牌統一標識。品牌標識應嚴格規范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及內容。
第十三條 “西施石筧”茶生產加工推行統一技術。特產站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技術培訓、標準宣貫。
第十四條 “西施石筧”茶產品等級執行統一標準,由特產站組織專家審評確定。
第十五條 “西施石筧”茶包裝實行統一管理,產品定級后統一進行包裝。
第十六條 “西施石筧”茶產品實行統一指導價格,根據茶葉質量定級和市場行情確定。
第十七條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統一開展宣傳活動。
第五章 品牌使用
第十八條 公用品牌許可使用主體的權利:
1.在指定的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品牌標識;
2.使用公用品牌進行產品宣傳、展銷、展示;
3.優先參加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產品展銷、信息交流、宣傳推介等活動;
4.對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見與建議;
5.可自主申請退出公用品牌許可使用。
第十九條 公用品牌許可使用主體的義務:
1.服從“六統一”的品牌管理要求,接受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檢測和標識使用的監管,維護“西施石筧”茶的特有品質、質量、市場信譽和品牌形象;
2.以“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為引領,實行“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品牌發展模式;
3.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轉借、贈予公用品牌標識和包裝,不得超許可范圍使用公用品牌標識;
4.若品牌使用主體發生變更、注銷等事項,應及時告知特產站。
第六章 品牌監督
第二十條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許可使用主體應嚴把產品質量關,建立相關生產、經營檔案。
第二十一條 特產站負責復核公用品牌使用主體資質,不定期對生產加工及經營場所等進行監督檢查,并開展產品抽樣檢測。
第二十二條 特產站不定期對“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規范化使用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品牌標識、包裝的主體,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終止許可
第二十三條 許可使用主體應自覺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有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取消其公用品牌許可使用,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包括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
2.在相關部門產品監督抽檢、日常檢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3.擅自改變公用品牌標識,不按規定使用的;
4.明顯違反或不執行本管理辦法,存在損害品牌形象的行為,經特產站通報后仍不進行整改、不服從管理的;
5.其他嚴重影響“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聲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終止“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許可使用的程序:
1.特產站經核實討論后,向獲得許可使用的主體發出“撤銷許可告知書”,并收回公用品牌準用證;
2.獲得許可使用的主體在收到“撤銷許可告知書”后,應立即中止使用公用品牌標識,禁止使用剩余帶有公用品牌的包裝、標識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管理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或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特產站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標識
? ?2.“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使用申請表
? ?3.“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許可使用協議
? 4.“西施石筧”茶公用品牌準用證